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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ccm修订解读《职业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4-03-08 02:17:24 作者:admin

  为了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明显不同,使职业教育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新的职业教育法首先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定位。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工人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是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为我国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提供合格的人才,促进我国现代化。中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模式、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产业向中高端转型的时期,需要大量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人才。同时,就业是民生的基础。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劳动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促进高质量就业目标的实现。职业教育需要承担提高工人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责任,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实施。在过去的26年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在支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中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产业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职业教育如何适应新时代经济产业发展的要求,如何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经济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劳动者,满足企业就业需求,促进劳动者优质就业,已成为职业教育法的核心问题。与96版《职业教育法》相比,修订后的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主要亮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在全国教育体系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认知度,新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提升到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突出了职业教育在全国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是国家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元化人才、继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本规定将职业教育确定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大大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列,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改变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低人一等”地位。长期以来,在教育管理体系中,职业教育低于普通教育,导致社会对职业教育固化的刻板印象。上职业院校的学生被认为是考不上一、二、三所院校的贫困生。家长和学生对上职业院校不感兴趣,即使上职业院校,也认为是无奈之举。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管理岗位也不看重职业院校的学生,直接导致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较低。新的职业教育法突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更多的工人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活动,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

  与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定位相呼应,新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定义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一定义强调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包括职业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的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使教育者能够满足某一职业和职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强调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帮助职工通过不同形式、不同阶段的职业教育提高素质和技术技能。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职业学校教育需要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工人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后,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技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工人职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提供了提高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的机会,促进了他们终身学习能力的形成。职业培训灵活多样,及时应对市场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满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阶段职工对技能提升的需求。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地位,确保教育者在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接受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职业发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享受平等待遇,新职业教育法注重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内外关系的协调平衡,构建“立体交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横向融合。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教育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合,有效贯穿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教育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合,有效贯穿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因地制宜,促进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职业学校教育、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缺乏整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无法沟通的问题,以及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无法连接的问题。新《职业教育法》有效解决了我国不同类型职业教育的融合问题,强调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这些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职业学校以外的技术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真正满足不同职业阶段职工终身提高职业技能的需要。同时,有效解决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的问题,将大大提高职工参与各种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兼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义务教育后的职工接受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开辟了渠道。

  为了更好地协调职业教育的规划和实施,确保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在职业教育中发挥各自的作用,新的职业教育法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水平。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创业,促进发展模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的总体部署和实施。”;“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协调机制,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新《职业教育法》的这些规定理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行政部门与政府与工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职责。特别是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协调机制,协调国家职业教育工作,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协调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开展职业教育工作。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有三种形式: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学院和职业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国家和地方两级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缺乏统筹协调,造成了一些问题。例如,在职业教育体系中,职业学校教育被视为正规军,而技术学院和职业培训被忽视。虽然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为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参加技术教育的学生不能享受应有的地位和待遇,因为他们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因此,技工教育院校在招生、资金保障等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新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协调提升到国务院水平,有助于协调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新《职业教育法》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通过多层次、多形式推进职业教育。新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多元化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指导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和社会需要,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新的职业教育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要作用。首次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国家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企业深入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利用资本等资源,举办优质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聘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要作用,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招聘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确保有关待遇。此外,新的《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企业应当在职业教育评价中发挥作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吸收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评价。企业是用人单位,应当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新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的确立、鼓励和支持,将改变过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热情低下、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局面ng体育.ccm。

  为了配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具有连接和整合的特点和三维交叉,新的职业教育法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职业教育证书和这些证书之间的整合和相互认可,以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证书的整合和相互认可。在证书方面,新的《职业教育法》强调“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作为其就业证书”。规定职业教育实行“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要,制定教育标准或培训计划,实施学术证书等学术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符合相应学术要求,通过学校考试的,取得相应的学术证书;接受职业培训,通过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试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相互认可方面,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学分、资格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化机制,促进国家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整合和相互认可”。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转化为相应的学术教育学分;符合相应职业学校学术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术证书。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转化为相应的学术教育学分;符合相应职业学校学术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术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术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长期以来,职业学校、技术学院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相互整合和认可,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相互整合和认可,已成为限制职工根据意愿和需要选择不同类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差距。新的职业教育法实施各种证书和学分相互认可,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建立“立交桥”,立交桥的畅通,将大大促进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

  为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地位,新《职业教育法》对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进行了平等职业教育机会待遇、发展机会和待遇有专门的规定。在教师机会和待遇方面,新《职业教育法》要求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和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确保职业教育教师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ng体育官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体系,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素质和职业发展机会。在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方面,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岗位(职称)评定制度。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招生、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的机会。在招生方面,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的比例或者采取单独的考试方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新的《职业教育法》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技术技能岗位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就业和就业的重要条件ng体育电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职业技能等级有要求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职业教育法》的这些规定必将改变社会对职业教育者只能是工人的“蓝领”,而不能是管理者的“白领”的固化理解,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意识。

  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支持产业发展,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产业提供人才支持,以产业发展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实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现产业教育一体化、校企合作。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职业教育时,要注重产教结合,实行校企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计划、教师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研、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合作机制。职业学校的建设应充分听取行业、企业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咨询、谈判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代表的意见,发挥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职业学校应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经验、就业指导等各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成立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训等形式进行合作。新《职业教育法》特别强调,有条件的企业与职业学习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实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具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业教育一体化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对新招聘职工、在职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培养学徒。新《职业教育法》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基地、职业指导、订单培训、学徒培训等职业教育形式的规定,将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与市场脱节、与企业用人关系不密切的问题,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队伍、教学实施、学生招生、学习评价、实习就业等方面,与企业合作不足等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发挥实习的应有作用,提高实习质量,新的职业教育法特别强调对职业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发挥实习的应有作用,提高实习质量,新的职业教育法特别强调对职业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受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享受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实习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培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实习培训,不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的实习培训。接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学生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有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学生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排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与企业建立联系,将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于就业岗位,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就业能力的重要机会和途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名义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工作,长期存在加班、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匹配等问题。相信新《职业教育法》对学生实习权益的这些保护规定,将有效保护学生实习权益,遏制实习期间学生权益的侵犯,真正发挥实习作用。(作者邓宝山,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科学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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