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新闻资讯

公司动态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400-123-4567
Q Q:1234567890
邮箱:admin@gzhongde168.com
地址:NG体育(官方)APP下载安装IOS/安卓通用版/手机版

ng体育.ccm黄云艳新时代背景下教育惩戒制度的法治思维

发布时间:2024-03-10 22:17:11 作者:admin

  教育惩戒在我国立法中有着悠久的渊源。虽然“教育惩戒”一词在我国法律中长期没有明确出现,但教育惩戒的内涵和要素已经体现出来。《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惩罚受教育者;《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批评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评价学生的行为,并建议教师应当制止对学生有害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欺凌的性质和程度,加强对欺凌学生的纪律管理。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指导或者以规定的方式纠正违纪学生,鼓励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定义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对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定义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对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教育环境的变化,教育惩罚一度成为批评的对象。过度惩戒是不可取的,完全放弃教育惩戒是不合理的。不当的教育惩罚对教育者的心理、身体和思想的影响也是校园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诱因。因此,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构建科学合法的教育惩戒体系,是当前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应有的举措。

  首先,两者有不同的目的。从实施的目的来看,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通过对错误学生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来实现纠正的目的,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教育惩戒强调通过对学生的否定制裁来达到戒除失范的目的,其目的具有很强的教育性。其次,外在表现不同。体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站、罚跪、打手掌、扭耳朵、辱骂羞辱等,其表现形式明显不合理和违法。教育处罚表现为批评、教育、书面审查、留置权等,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最后,两者的适用情况不同。教育惩戒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立法也不排除教育惩戒的适用。体罚因其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而被绝对禁止。《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学术界的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对这一问题也有着深刻的认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海涛在整理总结了32份文献后,总结了教育处罚的“八大要素”。任海涛副教授认为,教育处罚具有以下八个要素:“八要素”:一是教育惩戒的核心内涵是对学生偏差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是教育惩戒的目标是通过强制力和教育手段促进学生合范行为的产生;第三,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和教师;第四,教育惩戒的手段是物理或心理强制;第五,教育惩罚的后果是损害受惩罚者的精神、身体和其他利益,或剥夺其应有的权利;第六,教育惩罚的性质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第七,教育惩罚的分类应包括纪律处罚和学术处罚;第八,教育惩罚的合法性表现在教育惩罚与“体罚”之间有显著的差异。笔者认为,这八个要素基本涵盖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和应有之义,实现了法律视角与教育视角的结合。笔者认为,这八个要素基本涵盖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和应有之义,实现了法律视角与教育视角的结合。

  近年来,随着媒体报道的增加,“教育惩罚”经常被公众误解为体罚或伪装体罚。两者之间的区别已经在上面提到了,这里不再重复了。除了媒体舆论的责任外,我国以往的教育惩戒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惩罚对象不同。教育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社会惩罚的对象是成年人。二是惩罚手段的强度不同。一般来说,社会惩罚的错误,特别是惩罚的错误,通常是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强制手段来确保惩罚的实施。但是学生的错误一般比较轻,错误的性质也不是很差,所以惩罚的强度要比社会惩罚小很多,尤其是刑法。第三,惩罚的方式和程序不同。社会惩罚的方式和方法一般都有严格的程序,而教育惩罚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第四,惩罚的目的不同。教育惩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教育,不是惩罚,而是关心、指导、教育学生作为出发点和家。

  二是教育处罚界限不明,过度处罚时有发生。从词义上讲,“惩罚”就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惕”。“惩罚”是一种手段,“戒律”是目的。学校在惩罚学生时,应使惩罚手段适应学生的违纪情节。如果使用较轻的惩罚措施来达到教育目的,学校就不应该使用更严重的惩罚手段。换句话说,学校教育惩戒不仅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处罚应符合教育目的的要求,不得超过必要性的限度,否则构成滥用处罚权,转化为侵权。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教师使用体罚、伪装体罚、虐待等不当方式对待学生;另一种是教师的过度处罚,即教师的处罚范围与学生的过错不匹配,往往反映在学生的轻微过错中,导致教师的严重处罚。比如有的老师因为学生迟到而拒之门外,不让学生上课;有的学生上课睡觉,老师命令学生离开教室。这是典型的不当惩戒行为,侵犯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是相关立法不完善,教育惩戒“不可依”。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各项工作都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不能偏离。2014年10月23日,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将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入手。在中小学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时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建设,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时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建设,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然而,除了《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外,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禁止体罚的规定与教育处罚直接相关。其他与教育处罚有关的法律法规隐含在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导和处罚权中,导致教育处罚具有很大的抽象性、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操作性和威慑力,使教育处罚在实际实施中仍面临尴尬局面。2006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惩罚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然而,这一意见对教育惩罚的轻描淡写并没有说如何惩罚它,也不能转化为教师强大的实践指导工具。《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的出台有效地改善了这种情况,但毕竟,这份文件只是一份试行文件。今后,中国的立法还需要走很长的路才能解决教育处罚问题。

  尽管近两年的教育惩戒备受争议,但并不受公众的信任。但客观地说,教育惩罚仍然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从教育的整体情况来看,教育惩罚在以下方面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救济路径不足,学生没有办法上诉。教育惩戒制度的不足也体现在后续救济方式的不足上。如前所述,过度处罚时有发生,但学生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很难得到足够的救济。目前,我国解决教育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诉讼途径,但“法律诉讼”对未成年学生来说似乎太遥远了。一群未成年学生对教师提起诉讼,客观上似乎没有现实可期望。事实上,在传统的校园教学关系中,学校领导和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当侵权来自学校和教师时,学生们就失去了“向上寻求救济”的道路。如果没有家长的干预,学生自己几乎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侵犯学生权利后,救济方式不明,然后选择默默忍受,这不仅有助于滥用教育惩罚,而且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学生选择报复老师,那么师生冲突尖锐,冲突升级,就会发生侮辱、殴打、责骂,甚至残酷的杀人悲剧。因此,事后救济的缺失也是我国教育惩戒制度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

  第二,教育惩戒的回归是教育观念的混乱。近两年来,在快乐教育和快乐教育理念盛行的社会背景下,教育惩罚被污名化,再加上媒体舆论的负面影响,家长和老师互不信任。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主要是鼓励和表扬,教师的一点批评往往被夸大为体罚或虐待儿童,导致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错误行为,不愿管理”,采取明确哲学的消极态度,成为“佛教、佛教教师”。事实上,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教育惩戒的传统,而且非常严格。东汉王充在《论衡·自纪》中写道:“书馆里有100多个小男孩,都是以过失为幌子,或以书丑为鞭”;明代,黄佐在《泰泉乡礼·乡校》中规定,“无故逃学一次,罚背书200次;第二次,加朴挞,罚纸10张;三次,他仍然惩罚他的父亲和兄弟。“从现代教育的角度来看,这些体罚是不可取的,但如果教育惩罚被完全否认,那就等于因为窒息而放弃进食,减少足够的行为。体罚不可取,但惩罚也不可失。适当运用教育惩戒不仅是对错误教育观念的修正,更是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和规范意识。

  首先,教育的辩证统一要求教育惩戒的回归。欣赏和惩罚是教育的两种手段,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对于欣赏和惩罚,我们要保持中庸的态度,不偏不倚。没有赏识的惩戒教育和没有惩戒的赏识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要结合起来。只有欣赏教育才能纵容学生的错误行为,使学生无法接受任何批评,承受挫折的能力太差。一旦受到意外打击,自信心、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很难自我恢复。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增强学生的挫折能力,磨练学生的意志,离不开惩戒教育。

  教育处罚不依法实施的,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实施主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教育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学校和教师,教育处罚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可以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ng体育.ccm

  第三,教育的功能要求教育惩戒的回归。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有丰富的知识经验,有责任将人类过去丰富的知识经验传递给孩子,帮助他们掌握现有的知识。同时,教师还需要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一定的影响,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使其行为符合社会行为准则,逐步实现社会化。此外,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我们需要全球化时代的民族教育来保持民族性,提高民族认同感,这是教育的社会功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着教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定制度的维护,大多数学生身心处于不完善阶段,容易破坏规章制度,这就要求教师实施适当的处罚,借助合理合法的处罚方式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教育惩戒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当学生违反规定作出错误行为时,教师行使惩戒权,纠正错误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教育,帮助他们纠正错误,是教师对学生的保护和尊重。如果老师在学生犯错时不在乎,学生就会堕落,这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也损害了其他没有违反规定的学生的教育权。

  除上述八种情况外,判断其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关键因素有两个:第一,是否侵犯学生权利;第二,是否为了正当的教育目的。第一点,学生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主要指受教育权)。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内容在《民法典》中有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当教师的处罚侵犯学生上述权利时,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教育处罚必须是为了教育,如果处罚是为了教师私下发泄愤怒或其他原因,即使其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结果也是不合理的。相反,对于较轻的惩罚行为,如果确实是为了教育的目的,即使其行为有侵权要素,也不认定为民事侵权。比如学生上课玩手机,老师没收手机,承诺下课后或见家长后归还。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可能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但如果老师事后确实履行了承诺归还后,这种行为是教师正常教育教学的必要惩罚措施,不会对学生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应视为民事侵权。综上所述,对教育处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判断应结合“侵权”和“教育”两个要素。教育处罚只有以非教育为目的,实质性侵犯学生权利,才构成民事侵权。

  民事侵权是非法教育处罚中最常见的现象。一旦教育处罚不能把握规模,就很容易转化为民事侵权。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因体罚侵犯学生人身权、因暴力夺取、破坏学生手机等设备侵犯学生财产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格权、擅自公布学生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八类教育惩戒。分别是:(1)通过击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迫不适的动作或姿势,以及故意孤立和其他间接伤害身心的伪装体罚;(三)虐待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处罚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或者选择性处罚;(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进行教育处罚;(八)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

  一般来说,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在不侵犯对方权益的情况下,不会因处罚不当行为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

  一般来说,学校和学校的相关管理人员在不侵犯对方权益的情况下,不会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但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将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包括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同时,教师侵权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因教师处罚不当而停止招生。

  但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减轻教师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对学生的严重惩罚往往是出于教育目的。典型情况是,为了防止学生玩耍,教师一怒之下将学生的手机砸碎。按照现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立案标准,破坏的财产超过5000元,即成立本罪。教师的主观教育目的是动机,不妨碍故意破坏财产的主观目的,教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教师能够积极悔改,承担赔偿,得到家长和学生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也具有不被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亲友、邻居、同学、同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敌人不应该解决”的精神,从解决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理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认真履行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当然,也要严格防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逃避严重刑事案件,防止严重人身、财产伤害案件无法得到救济,防止“花钱赎罪”的发生。

  笔者认为,判断教师是否因处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标准在于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罚。《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严格规定了教育处罚的实施范围和程序。该规则强调,学校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该规则还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教育处罚的实施。所谓“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教师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中的处罚实施规定,不得擅自、盲目、交他人实施教育处罚。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还必须遵守教师行政管理的法律程序,保护教师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得因追求“平静”而违反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综上所述,教育处罚的实施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违反程序进行处罚或者处罚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教师对侵权教育处罚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教育行政制度内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我国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了教师的行政处罚,其中《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教育不改变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形式一般分为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除教育制度内部的行政处罚外,还有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但不构成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对教师因处罚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限于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教师是否“应”实施一般处罚行为,以及如何实施,没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应该说这方面的规定不明确。

  制度建设首先要确定基本原则作为指导。结合教育的目的和功能,笔者认为建立教育惩戒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以下原则:

  从排斥到再次呼吁,教育惩罚经历了从被剥离到回归的过程。然而,回归后的教育惩戒必然是科学合理的惩戒。如何构建合法合规的教育惩戒制度,是当前教育界和法律界需要共同努力的工作。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合理性原则,是来自行政法领域的经验。原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实现行政目标,保护对方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对对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则应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两者比例适当。这一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是指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处罚方式和程度应根据学生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注意处罚原因与处罚措施的平衡,保持适度的处罚措施,避免过度处罚转化为法律侵权。

  1.合法性原则。合法原则是教育惩戒制度的首要原则。教育惩戒的所有形式、程序,包括后续救济手段,都应该是合法的,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是指地方政府在制定教育惩戒相关政策和校规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与上级法相冲突。程序合法性是指按照正当程序实施处罚,采取适当措施,严禁以“处罚”的名义实施“体罚”。惩戒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人格尊重原则。宪法第三十八条特别强调,应当保护中国公民的人格和尊严,以免受到他人的侵犯。同时,严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因此,要以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为处罚准则,把握“学位”,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要借此机会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的精神伤害。惩戒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避免侵犯学生权益的重要防线。作为教师,要依法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关心和尊重学生,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目的正当原则。“惩罚”是为了“戒律”,惩罚是一种手段,注重教育,以育人为目的。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不能为了发泄愤怒而惩罚。教育惩戒是帮助学生纠正错误,只有有错才能惩戒。教师惩罚学生的出发点是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从而更好地教育学生。教育惩罚和学生权利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教师需要树立以学生为导向的教育理念,充分尊重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基本权利,营造轻松、和谐、相互信任的教育氛围。

  制度的实施最终在于人,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很好地实施,也只是空中阁楼。教师作为教育惩戒的实施者,在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提高教师素质,才能保证教育惩戒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要提高教师素质,尤其要注意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把握教育惩戒的“度”。如今,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法律对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有明确规定。惩罚本身就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教师要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找出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是不可触及的高压线。提高其法律素养,不仅可以确保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违法,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当其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教育投诉制度是维护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学生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救济制度依法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申诉,请求重新处理。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必然存在冲突或异议,建立投诉机制可以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在教育处罚过程中,必然存在冲突或异议。投诉机制的建立可以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投诉机制的建设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依法建立学校投诉机构或组织,学校上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理投诉的主体机构应当坚持中立独立的原则,不受各职能部门的压力,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二是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教育惩戒的行使权,又要维护学生的利益。要充分调查冲突的情况和混乱,制定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单方面做出决策。最后,明确上诉范围和程序,建立听证回避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教师管理行为,在学校内形成监控纠错机制,避免加剧师生家长矛盾,充分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处罚权。

  一是一般的惩戒措施。针对学生在课堂或其他教学场所进行的一般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教师可当场进行教育处罚。这种处罚是传统处罚方式中的“事实处罚”,在正常使用下不会影响学生的基本教育权利。《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措施包括:(1)点名批评;(2)责令道歉、口头或书面审查;(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站在课堂教学时间内;(5)课后教学;(6)学校规章制度、班级规章制度、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此外,《规则》还规定,教师在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措施后,可以适当通知家长。教师在采取一般处罚措施时,原则上应按照学校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类型适用,但也可以根据教育学的基本原则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必要的限度内采取“定制”处罚措施,不超过上述处罚措施的强度。一些年轻教师也会根据情况要求人才表演,这些也是教师和学生教育生活的丰富多彩的一部分,也是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理念的体现。没有必要封闭地列出惩罚事实的方法,但要注意体罚的界限,严格按照教育惩罚的原则行使。

  教育惩戒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惩戒我的规模。

  教育惩戒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我惩戒的规模。教育惩戒的规模不能一概而论。未来教育惩戒制度的建设要突破“能”“不能”的两极思维,根据各种情况构建多层次、多层次、科学的惩戒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层:

  第三,严肃的教育惩戒措施。一般认为,严重的教育处罚措施应针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欺负学生、虐待、殴打教师、情节恶劣的学生。《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处罚措施包括:(一)停课或者停课不超过一周,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二)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此外,《规则》还规定,违规情节严重,或者违纪情节严重,或者违纪情节严重,学校经多次教育处罚仍未改正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检查的纪律处分。对高中生,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其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正。严重的教育惩戒措施是学校在教学过程中的定格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认真执行。

  二是处罚措施较重。针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学生,对学校的正常管理有一定的影响,有欺凌、殴打他人等一般情节。较重的处罚措施与一般处罚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同。前者仅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较重的处罚行为应由学校相关人员或机构代表学校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一是提高处罚水平,达到警告和提醒学生的目的;二是严格控制处罚措施,防止体罚及相关侵权事件的发生。《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措施包括:(一)由学校德育负责人培训;(二)承担学校公益服务任务;(三)接受特殊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旅游、校外集体活动等集体活动;(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明确规定,重处罚措施只能由学校制定,制定后应及时通知家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学校在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时,有义务通知家长。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我国一些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如《浙江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不仅规定了处罚类别,还充分列出了各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只列出了10项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值得借鉴。另一个例子是北京一所中学制定的《教育处罚规则实施细则》,对教育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形式和实施过程作了具体规定。完善教育惩戒规则,编制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教育惩戒实施手册,是未来学校教育发展的趋势。

  教育惩戒的顺利实施需要学校制定详细的规则,但实际学校对教育惩戒的具体规则却寥寥无几。规则不明确,结果不明确,导致教师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不敢对学生进行教育处罚,这也是我国缺乏教育处罚的实际原因之一。打破这一局面的关键在于,学校要制定一套可行的教育惩戒实施手册,加强学校手册的宣传和科普。从内容上看,教育惩戒实施手册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制定的规则要合法,符合社会条件。明确惩罚学生违规行为是法律赋予教育者的权力。但教育惩罚必须是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不是为了限制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学生应被视为权利主体和参与主体,发扬民主精神,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规则的制定,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其次,处罚规则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处罚手册中应明确处罚范围、处罚形式、处罚实施程序、处罚实施主体、处罚力度等。规定语言要清晰,避免含糊不清的文字或类似“其他”的空白规定。最后,制定教育惩戒手册必须结合实际。在我国各地区,各学校的情况千差万别,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制定教育处罚手册的前提下,灵活制定适合学生的处罚规则,避免完全复制其他学校的处罚规则,特别是“重点学校”和“示范学校”。

  教育惩戒的法治化需要多方努力,学校与家长要实现密切的校家合作。正如教育部在回答记者关于该规则的问题时提到的:“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家长的理解、支持和合作是学校和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家长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家长委员会上。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代表成立的组织,是家长与学校沟通的桥梁。它在学校、家长和校外法治专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协调和调解的作用。从指责的角度来看,家长委员会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包括协助学校做好家长工作-学校联系活动;组织家长培训教育;参加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听证会,对学生校内申诉事项的处理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家长委员会是家长意志的体现。发生教育纠纷时,家长委员会应积极协调学校与家长的关系,代表家长提出要求,促进意思沟通;同时,要积极听取校外法人的建议,引导家长以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及时纠正家长的不合理要求,杜绝家长的“学校麻烦”行为。

  教育惩罚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维护和实施教育惩罚,不断完善家庭和学校之间的沟通渠道和教师的整合。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提倡法治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校内德育主任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德育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德育活动的组织。在教育处罚问题上,德育主任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一是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教育处罚。目前,我国中小学课程已经开设了“道德与法律”课程。德育主任要根据课本和实际情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律观。要弘扬“尊师重道”的传统价值观,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ng体育网页。打破学生“惩罚就是打板子”、“惩罚就是侵犯个人权益”的错误观念,帮助学生客观正确地认识教育惩罚。只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意识,才能顺利实施教育惩戒,避免“学校闹事”的发生。二是积极与家长委员会、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沟通,共同处理校园纠纷。从德育主任、兼职法治副校长与家教委员会的关系来看,德育主任和校内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有权解释校内规则。在教育处罚纠纷中,德育主任有责任代表学校向家长委员会和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解释学校的规则。因此,德育主任应负责学生的道德法治教育,积极与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委员会沟通,共同促进教育处罚的实施和完善。ng体育软件

  《论语·子路》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所谓“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学校的教育过程不仅要鼓励和积极引导,惩罚和必要的否定也是必不可少的。过去,由于教育惩罚的滥用和媒体舆论的误导,教育惩罚一度被“妖魔化”,最终导致教师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无疑是对这一现象的拨乱。《规则》不仅明确了教育惩罚的概念,还规定了教育惩罚的范围、形式、程度和后续救济,使教育惩罚具有法律依据,成为“正确”。但《规则》的出台只是开始,如何在实践中实施教育惩戒制度是一个更大的课题。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教育惩罚很容易越过红线进入体罚,掌握教育惩罚的合法性,教育原则是教育惩罚的首要前提;针对教育惩罚可能引起的纠纷,建立投诉渠道,改善后续救济;提高教师素质,避免教育惩罚成为教师发泄情绪的手段;在制度设计层面,建立多层次的教育惩罚制度,编制教育惩罚手册,使教育处罚具体可操作;最后,充分发挥校内德育主任、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委员会的联系,为教育处罚的实施提供三维保障。笔者认为,随着《规则》的不断实践和完善,教育惩戒在未来一定会回归其应有的意义。笔者认为,随着《规则》的不断实践和完善,教育惩戒在未来一定会回归其应有的意义。

  教育惩戒的正确实施必然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需要发挥主要作用。从人员组成来看,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大多由当地检察院、法院、派出所、律师事务所担任。从构成上不难看出,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多为法律专业人士,专业性强。在处理教育处罚纠纷时,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是建议者和教育处罚的法治护送者。其作用体现在两点:一是在教育处罚制度设计中提出专业建议。学校在制定校规班规和处罚规则时,必须有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参与。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保证校内处罚规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违反上级法的规定。二是在实施教育惩戒地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和救济。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发生教育处罚纠纷时,应及时与家长委员会和校内德育主任沟通,参与调解,告知纠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应公平、中立、公正、客观、合理地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支持,为正确实施教育处罚保驾护航。

  2.戴国立。分析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J].东方法学,2019(02):129-137.

  1.任海涛.“教育惩戒”概念定义[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37(04):142-153.

  4.陈彬、陈磊、陈磊、高雪春。教育惩戒的法律效力、现实意义及其实现路径[J].2020(04)现代教育管理:103-109.   3.刘冬梅,程丽。关于教育惩戒的法律界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热线电话:400-123-4567
电子邮箱:admin@gzhongde168.com
Q Q:1234567890
地址:NG体育(官方)APP下载安装IOS/安卓通用版/手机版
备案号:粤ICP备18009537号-1
NG体育

关注我们

Copyright 2023-2028 NG体育公司官网 版权所有 | 备案号: 粤ICP备18009537号-1 | xml地图 | txt地图 | ht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