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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平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安全培训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6 22:16:57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止人员伤亡,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ng体育平台。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于2013年8月29日首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了解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国家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国家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适应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了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工厂(矿)、车间(工段、区、队)、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段、区、队)和班组的安全培训。

  除上述内容外,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项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员工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与者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收费。

  (二)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依法处罚ng体育电子。

  (一)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项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按规定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地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记过、记过的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位工人和临时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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