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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平台第十章 培训

发布时间:2024-03-23 02:17:11 作者:admin

  第六十条    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培训。

  公务员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岗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发展公务员的潜力,改善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我国宪法,各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培训是公务员质量保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一直非常重视干部的培训。根据中国干部培训经验,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按需教学,注重提高工作能力。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素质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等,这决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必须多样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素质的需要,开展以下培训:

  岗位分类制度要求公务员的能力与岗位相统一。机关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在任务和职责上都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只有根据职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的职能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以确保自己胜任工作。

  2.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培训。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因此,法律法规的培训首先是培养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二是培养他们理解法律法规立法意图和精神本质的能力,准确实施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1.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培训。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进行,这是按需教学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是根据每个公务员的不同层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同的职位和水平对公务员的质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公务员不能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培训,而应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职务和水平较高的公务员,应当全面培养政治、经济、文化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水平较低的公务员的质量要求也相应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与较高水平的公务员不同。

  3.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这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专业技术公务员也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素质是影响公务员知识素质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这方面的培训针对性很强,要根据具体岗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重点,分类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是实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具体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实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本条第三款是根据我国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分类培训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法第十四条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其中,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是本法对公务员职位的新分类。这两类职位的工作职责对公务员的素质有特殊要求。因此,这两类公务员的培训应不同于综合管理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机关履行职能或正常运行提供直接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岗位,如公安部门法医、外交部门翻译、海关部门原产地评估师、各机关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等。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发展迅速更新。因此,专业技术公务员的培训应更加灵活,内容应是相应领域的最新技术,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参考和支持。行政执法职位是指负责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主要设置在工商、税务、质量检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这类公务员是法律的直接执行者,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职能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形象。因此,在培训行政执法公务员时,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程序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履行公务的能力,与行政对手沟通的能力,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此外,本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增加新的职位类别,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对于新增的岗位类别,还应对此类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各方面的能力满足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还包括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公务员培训是本法解决公务员培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一种方法。国家专门设立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的多层次、多样性、区域要求,普通高校、研究机构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完善,办学经验丰富,委托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参加公务员培训,也将有效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是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主体。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是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部分中级公务员,重点培养他们的专业知识、技能、领导能力和相关素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的,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资格培训,提高担任更高职务的素质。通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的,方可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多位于同级党校,实行一套人马两品牌的制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后备干部培训。其中,职前培训是初级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就业培训、专业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十一条    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对新员工进行初步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接受专项业务培训;对所有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包括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

  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位的在职公务员。培训内容应根据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确定;培训方式主要是全日制学习。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达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任职,但培训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

  初级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是新员工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目的是让新公务员了解党和国家政策,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工作方法,为正式工作做好准备。初次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培训,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机关新聘公务员集中培训班,或送专门培训基地培训;二是工作实习,让新聘公务员在经验丰富的公务员业务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从工作实习中学习知识,了解程序。只有通过初次培训的人才能工作。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增新、补充和拓宽相关知识而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再教育和再培训。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所有在职公务员,主要是全日制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各公务员的不同岗位要求确定,强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本文对专业技术岗位公务员培训提出了单独的要求,因为当代技术发展迅速,各领域新技术不断涌现,只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务员培训的要求,使其及时掌握最新技术,为政府决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专项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特殊工作是指由于国家和政府的某些工作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专项业务培训是指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完全取决于专项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使培训公务员具备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确保公务员能够满足专项工作的需要。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专业工作。例如,在进行经济普查时,地方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派出大量公务员参加经济普查。然而,被调任的公务员并不熟悉普查工作的调查方法和数据处理的特殊要求。因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方法。只有通过培训的人才能参加经济普查。

  后备领导的培训要有计划,即选择后备领导后,要确定培训方向,根据培训方向确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从培训内容来看,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质,开展更系统的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理论、历史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ng体育平台。培训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如选择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组织对我国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或理论讨论。

  后备领导是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者和国家长治久安而选拔的年轻优秀公务员,能够承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担任领导班子后备人选。由于后备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因此,本法将对后备领导人员进行培训。

  关于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公务员法》草案规定:“省部级以下领导成员每五年或者任期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2天。在审查和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时间。根据现行公务员培训实践,初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对于公务员个人来说,培训的登记管理就是登记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和成绩,放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处理。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来说,就是要把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分阶段、分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防止公务员主管部门把组织培训当作临时工作,想抓就抓,想放就放。

  一是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但培训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公务员所在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认真参加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因此,本法以公务员培训的效果为评价内容之一,旨在督促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培训。同时,培训与考核的结合也是考核本身的要求。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考核应当全面考核公务员的道德、能力、勤奋、绩效、诚信,这五个方面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也是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内容。因此,在评估公务员时,必然会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相关情况纳入评估的相关内容。当然,培训与考核的关系不是单向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同时,本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依据。

  本条第三款将公务员培训评价与考核、任职、晋升相结合,按照学习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提高培训效果。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表面化、形式主义不时存在。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考核、就业和晋升联系起来,可以调动公务员的学习热情,确保学生珍惜培训机会,使培训真正发挥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作用,有效防止形式主义。

  把公务员的培训和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这种做法是我国干部教育的优良传统和有效的培训经验。担任一定职务,晋升为高级公务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还要有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直接客观地反映了公务员的培训效果。如果合格,从一个方面说明公务员通过培训使自己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要求,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或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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