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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201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04 11:13:32 作者:admin

  根据通知,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在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干部、促进学习型政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形势的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修改。

  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干部教育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根据通知,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率,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落实培养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为不断赢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障、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通知强调,本条例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养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政务实、敢于担当、廉洁廉洁的好干部,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奋务实、敢于承担责任、诚实廉洁的好干部,促进学习、服务、创新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赢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障、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一条为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职责和健康成长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

  (3)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将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相结合,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2)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革命化、青年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德才兼备,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兼备、履职能力。

  (5)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法和干部教育培训法,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第五条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制度。

  (六)依法治教,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严格学校、严格教学、严格学习,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氛围。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地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派下级党委、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批准,避免长期培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局、县党、政府领导干部每五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3个月以上550学时。晋升为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符合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晋升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做好规划、统筹安排。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不符合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取得培训经验、学历或学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费用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七条干部在组织选派的全日制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边境)调查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执行手续。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情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信心,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以理想信念、党精神培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注重专业知识、科学人文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水平。

  对于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忠于党,个人干净,敢于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质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开阔视野。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央小组学习应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研究的基础上,确保每季度集体学习讨论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培训以组织培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培训计划,选派干部参加全日制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点名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体系,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教学、讨论、案例、模拟、体验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和学习。ng体育平台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完善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际效果,选择最佳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管理培训过程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坚持职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要渠道和地位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合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违反规定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变的,给予通知批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主要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必须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资格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不到合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办好基础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促进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经营、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开放平等、有序竞争、进出。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以干部教育培训的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严格管理,促进沟通,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有针对性,避免空谈,严格遵守论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论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教师必须忠于党,政治坚定,严格纪律,严格学习,职业道德良好,理论政策水平高,专业知识基础扎实,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教学科研能力ng体育官方。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培训制度,确保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不少于一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通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职教师就业竞争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平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小组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等学校授课。

  第四十三条选拔思想政治素质优秀、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更新机制,建立具有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型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注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的开放、多样化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优秀课程建设,重点开发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优秀课程。

  国家干部培训教材编制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批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有关地方、部门、机构可以编制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择中央有关部门编制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物,选择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利用,与时俱进,科学规划,分开编辑,注重实效。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全日制培训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网络培训和海外培训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精神培养和作风培养,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中,应当把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干部参加全日制培训的,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全日制培训2个月以上的,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资金管理等。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价。

  第六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教育培训办法。

  评价结果应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促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则——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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