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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22:17:13 作者:admin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20大精神,稳步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今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人,着力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协调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高考改革,加强高校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确保考试招生安全有序实施。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招生委员会、社会事业局、普通高校:

  (2)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分发、考试、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分发、考试、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各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有责任可查。全面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升级,加强人员入场检查,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规范,牢牢守住考试安全底线。认真开展考试业务培训,优化完善组考流程。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1)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组织高考、管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治、整顿考试纪律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我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地方学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前规划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高考和各类特殊招生考试,确保相关考试组织的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要加强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加入相应的法律规定。要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群体性作弊等违法行为。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实施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加强考点“智能安检门”、配备金属探测器和无线电信号(含5G)屏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严格防止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加强监考工作,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和检查制度,严格查处违纪行为。完善网络信息、工业信息化、公安、保密等联合监督检查机制,重点开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作弊设备销售、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作弊等专项行动。

  (3)加强应急处置。地方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风险防控,全面排查梳理高考组织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风险和隐患,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播、台风、雷电、洪涝灾害、高温等突发事件的预测和判断,完善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判断、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重大事件处理决定应当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各级招聘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在高考期间实行联合值班、集中办公,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网络舆论。

  (6)加强考试监督检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逐级开展高考安全监督检查,做到安全保密、考场防疫、应急演练“三必查”,加强考前、考中、考后的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落实学校主体责任。要加强违规查处,加强责任追究。因疏忽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营造廉洁的考试招生环境。

  (5)加强招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招聘机构专业能力建设,大大提高招聘机构的人员编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选择标准,严格执行岗前全覆盖考试培训制度,夯实分级培训责任,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考试事故,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按照有关规定,有效保障考试经费,落实考试人员待遇和激励保障,鼓励教师参加高考、监考和评卷。

  (2)深入实施强基计划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指导,全面分析学生成绩、兴趣、人才等因素,积极与相关高校对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强基计划的专业特点、培养模式和发展前景,动员指导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学生准确报考基础学科研究,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巩固和提高我省“强基计划”招生效果。

  (1)继续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地方学校应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强改革协调,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促进教学、评价、考试、招生的有机联系,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要引导中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进行教学,从高二开始,根据学生选择的科目进行选课,严禁组织学生提前备考。要加强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特长选择科目。

  (四)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ng体育软件。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重点关注区域经济建设、社会民生、技术技能培训要求高、就业质量高的专业,保持分类考试的主要渠道。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内容、形式、招生机制和“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职业教育高考制度,促进职业一体化、协调发展。加强标准化管理,加强对高职院校职业技能考试组织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3)继续实施专项计划。继续实施农村和扶贫重点高校专项计划,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申请条件,加强资格考试,优化招生程序。自2023年招生以来,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相关高校应及时向生源省份反馈相关考生信息。

  (2)有效规范高考成绩的发布和管理。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进一步完善高考成绩的发布,坚决扭转高考成绩简单评价学生的做法。要加强高考成绩信息管理,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只能向考生及相关高校提供高考成绩信息。要优化完善高校和专业录取分数线发布办法,扭转简单评价高校录取分数线的倾向。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好消息”、“高考入学率”、“高分考生”。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地方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政策,严格执行招生纪律,认真遵守“30不”、“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招生行为,高校原则上按专业招生,少数探索大型招生的高校应认真制定培训转移计划,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要加强高校招生批次管理,不得随意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安排到本科提前批次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招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出不能注册学籍的“录取通知书”,或以所谓“预科生”、“贯通班”的名义非法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4)加强对涉考培训咨询机构的治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高校、高中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加任何形式的培训活动。各学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进入学校开展培训咨询活动,或者为有关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活动的场所;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和推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相关活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网络信息、科技、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督、体育等部门,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参加培训咨询的标准化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加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法行为。

  (3)严格管理招生信息安全。地方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省、高校、中学四级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控、运行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学生个人和招生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控制。

  (2)加强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各地高校要按照“考生自主填报、政府、考试机构、学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原则,加强志愿填报咨询服务。要细化工作措施,逐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区、高中全覆盖。各高中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1)加强招生宣传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完善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有序地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宣传的表达要严谨规范,不得以贬损、夸张、粗俗等不恰当的语言或方式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高额奖学金和非法承诺录取(包括承诺录取专业、硕士、博士、博士等)、入学后,重新选择专业,争夺学生。严禁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和志愿填报意向书的形式吸引和误导学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不得虚假宣传、有偿招生。考生和家长不得以虚假就业、承诺或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形式误导。私立高校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数量,进一步拓展网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应坚持简单、经济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第一条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3)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围绕考试组织、安全、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考生,聚集各方力量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网站标志”行动,加强公共安全、交通、卫生防疫、心理咨询等综合服务保障,努力解决考生“焦虑”问题。要积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考生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第三条 高校招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条 高校招生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收集、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评价或评价、高等教育学校学术水平考试成绩、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者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等。考生的电子档案数据应真实、准确、规范,并与报名表、体检表、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一致。

  第四条 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2〕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自身的实际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全面评估考生的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无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级招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或省教育考试院另设的专项附加表中。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制定了我省考生信息收集办法,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考生信息收集的内容应符合高校录取时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组织信息收集部门(单位)对考生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比较验证,负责总结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按规定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有效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一旦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地方高中要加强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2.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仍在处罚期内。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供误解、纠正错误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培训要求,提出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所有申请高校的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自己既往的病史。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必须出具体检医院的相应材料,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委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试)〔2022〕22号)执行。非指定医疗机构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于6月7日至9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第十一条 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3” 1 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1”为考生选择物理、历史两门首选科目中的一门,“2”为考生选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再选科目中的两门。国家统一考试科目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种语言,考生在报名时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中选修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制度,各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实施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高考总分由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和三门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150分,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成绩按原分计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成绩按《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分配办法》转化后计入,转化后分配成绩仅公布,原分不公布。如有政策性加分,则计入高考总分。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6月3日至6日(上午8日至6日):00-12:00,下午3:00-6:00)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签发准考证(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并提交《2023年福建省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必须签字)和《考生须知》(考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字)。为减少人员聚集,高中统一领取应届毕业班学生准考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为减少人员聚集,高中统一领取应届毕业班学生准考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ng体育平台。6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一考试。省级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相关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试)〔2022〕23号)执行。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招生体育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试)〔2022〕21号)执行。

  第十八条 市、县(区)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安全。一旦发生泄漏(泄漏)事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招聘委员会和省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省教育考试机构应立即向省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泄漏)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在《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条 全国统一考试、学术水平选择性考试和高校自行制定的试题(包括副题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应当按照国家教育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统一考试和学术水平选择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具体考试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考试实施细则执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由于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委批准。标准化考点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平等报名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二条 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高考成绩由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只能向考生及相关高校提供高考成绩信息,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以任何方式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入学率”、“高分考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和学术水平选择性考试答卷评审采用计算机在线评卷,实行省招聘委员会领导下评卷点责任制。作为评卷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加强评卷教师的选拔、培训和教育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宽严适宜、结果准确、质量准确。

  第二十三条 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考生对高考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但不予核对。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考生成绩复核、复核办法及其程序。成绩评审内容包括考生的个人相关信息、考生是否回答问题、是否有遗漏评论、小问题得分是否遗漏(登录)、小问题得分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审查结果将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复审组,对仍对复审结果提出质疑的,作出最终认定,并书面通知考生。

  第二十五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学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园等)、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大学、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大专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数量和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训外语,身体健康要求、录取规则(如使用考生加分、处理相同考生、专业安排方法等)、学生住宿条件、学费标准、学生补贴政策及相关程序、学校名称、证书类型等信息、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网站等说明。

  第二十四条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经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招生政策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经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招生政策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各高校应准确描述办学类型、层次和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一致的学校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学校招生章程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按照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和核定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的通知》(闽教学),制定、核定、发布高校招生章程〔2023〕6号)执行。

  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本校招生章程的内容。学校党委研究确定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高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新高考的有关规定,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提出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根据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区域结构,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必须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我省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各类招生计划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编制。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按照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计划管理要求和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在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中,编制、调整、实施我校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与相关高校核对专业计划及其说明,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高校核对的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与相关高校核对专业计划及其说明,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高校核对的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二十八条 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省教育厅审核总结了省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省级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与相关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联系安排。

  第三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公布和各科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含各批次志愿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调整计划的使用情况。高校调整计划应在相关省份录取批次备案前投入使用,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调整后的计划数量、考生志愿者和分数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备案。加强招生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做好集体研究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负责处理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严禁高校使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任何与录取挂钩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照高校招生计划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选择物理科目的考生只能填报物理科目组合的院校和专业,选择历史科目的考生只能填报历史科目组合的院校和专业。考生应认真选择,认真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考生自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由于个人原因,账户和密码被盗,导致信息泄露,志愿者被冒充填写或修改,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通过计算机网络填写志愿(包括征求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填报。各批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第三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实施方案,实行计算机远程在线录取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采用远程异地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沟通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招生工作。录取期间,省招生委员会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招生的组织实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必须由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我省高校招生计划数量和考生统一考试成绩,根据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普通、艺术、体育)确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确定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作为“强基计划”、部分特殊类型的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试点、高校专项计划等,以及军事院校的招生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划定。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划定。体育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类、历史类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具体录取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除军事、公安、飞行学生、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外,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专业、国家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等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大学(专业)、教育部规定,我省公办本科院校师范专业、部属高校师范专业及相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可以提前安排批量录取,其他高校和专业不安排提前批量录取。

  第三十九条 我省本科批次招生原则上实行“高校批次招生” “专业组”(以下简称高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第三十九条 我省本科批次招生原则上实行“高校批次招生” “专业组”(以下简称高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高职(专科)批量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模式。高校新生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完成档案调整、档案阅读、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通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其沟通。对于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相关高校的计划数量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的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相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当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新生录取。招生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方法。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档案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是否录取和录取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解释已备案但未录取考生的原因,高校不得超过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我省高校实施国家招生政策和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招收推荐学生的高校应及时将考试合格的推荐学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我省生源数据,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除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等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学生的录取比例,不得限制申请非外语文学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不得限制国家招生政策。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考试,并作为录取依据。对符合高考成绩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得因残疾而被录取。

  第四十三条 高校应当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包括统一考试、推荐、单独考试等)标明录取类型,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并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源计划在线管理系统”补充相关特殊类型的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单,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高校正式录取考生的依据。同时,录取考生名单必须在同批次录取后发送给相关高校。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在全国统一考试前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如推荐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考生等类型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一录取。

  第四十四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确认。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照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不能按时报名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照征兵入伍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校长出具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与录取通知书、补贴政策措施等相关材料一起直接发送给录取考生。

  第四十六条 因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及相关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五条 高校按照省招办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新生办理录取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打印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七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除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分阶段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销售。

  在高中阶段,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岛屿上有3年的完整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有3学年的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学习经验,才能享受高考加分。

  3.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岛屿等少数民族考生。

  4.公安烈士、公安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安英雄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有关规定。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符合有关高校备案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公政治政策〔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平时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士兵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士兵的子女、因公牺牲士兵的子女、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20年以上士兵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岛屿工作满10年的士兵子女,在飞行或者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勤士兵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士兵子女,在航天和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士兵子女,参加录取并符合有关高校备案要求的,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救援队)〔2019〕37)规定,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教育部有关军事优惠政策执行。

  5.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制度认定,取得5A级青年志愿者,符合高校有关备案要求的,优先考虑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

  5.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制度认定,取得5A级青年志愿者,符合高校有关备案要求的,优先考虑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

  第五十四条 符合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多级网上公示后方可认可。高中教育学校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同等条件下的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申报审核,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23〕2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考生同时享受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过程中实施最大的录取照顾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高校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中等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处理结果、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高校招生信息披露制度。高校招生信息披露要准确收集信息,规范披露程序,及时发布内容。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方法,公布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条件、考试项目、考试成绩、资格标准、拟录取专业和优惠分数、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处理结果、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方法、省统一考试批控制分数线、填写志愿和录取时间表、普通本科批和普通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最低分数线、各批高校未完成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类别的考生,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通过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考生。

  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公布的考生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高中(或单位)、享受护理政策类别、资格条件、考试项目、考试成绩、资格标准、拟录大学及专业及录取优惠分数等。

  根据招生类型的不同,公布的考生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高中(或单位)、享受护理政策类别、资格条件、考试项目、考试成绩、资格标准、拟录取高校、专业、录取优惠分数等。省教育考试院、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布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育学校网上公布的考生相关信息,应至少在上报前10个工作日公示,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布优先录取类别和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

  高中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

  第五十六条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者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者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的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数或者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新生入学后,不得以各种方式向考生承诺录取或者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学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学生;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其家长收取礼品、礼品;不得以各种方式向考生收取。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者中介机构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或者将考试、考试、选拔工作下放到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未经考核,不得颁发专业证书或者划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和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加考前辅导和考试培训。

  除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分阶段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销售。

  第五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中教育学校应当提供举报电子邮件、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高校应当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新生办理录取手续。

  高校应当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新生办理录取手续。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确认。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照高校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不能按时报名的考生,应当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名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应根据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报送学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考的考生注册学籍。

  第五十八条 高校根据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负责将录取通知书与相关登记说明、补贴政策和措施等相关材料直接发送给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按教育部办公厅送达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发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函)〔2020〕23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为加强新生入学管理,高校入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对新生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护理录取资格证书等材料逐一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进行比较核查,对新生健康状况进行审查。新生纸质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应当打印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将于7月2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申请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报考材料,不得擅自拆封。考生应按照高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录取手续,并将申请材料交给学校。考生收到“考生报名材料袋”后因故未到高校报名的,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名材料袋”原封不动地交回报名确认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3.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招生安排、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包括突发自然灾害、恐怖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分别成立了本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工作。招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高校负责人兼任。招聘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以下简称“招聘办公室”),是招聘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聘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日常招生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生办公室的必要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办公设备、场所、设施,确保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招生经费在当地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市、县(区)招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5.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道德考核、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照顾和专项计划资格考试。

  4.负责本地区统一考试(答)试卷保密室和考点(含考场网上检查系统)的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卷(答)运输、保管、分发、施工、回收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

  8.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相关数据的总结、统计和报告、评卷教师的考核和选拔,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申请材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

  7.负责本地区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考场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招生考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一条 高校成立了由校园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进行招生考试。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中列支。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1.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考生和群众的来信,调查处理问题。

  第六十二条 考生、考试人员、其他社会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等环节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认真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管理不善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纪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对考试安全和疫情防控负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地省教育考试院。   对非法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取消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授权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和“强基计划”、推荐学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体育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违反上述类型招生考试规定的考生、高校、中学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查处。其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视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类型的注册、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高考注册、考试和录取资格,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考生或其监护人对高校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纪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   考生或其监护人对高校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举报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上级机关提出复查。   第六十三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高校招生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高校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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