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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网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4-05-02 02:17:17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教育法〉第二次修正了决定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教育法〉第三次修改决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民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

  第六条 教育要坚持道德修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教育要坚持道德修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教育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教育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基础教育教学语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教育的协调发展和整合,完善现代国家教育体系,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并接受监督。

  民族自治地区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利用民族或当地民族的通用语言进行双语教育。

  第十八条 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学前教育普及,建立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国家建立了科学的学制体系。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培养年限、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适龄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和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盲教育。

  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商业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相互认可和联系,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确保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担任。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妇女在入学、继续教育、就业、学位授予、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训、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进行教育,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校、教师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青少年和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迹、革命纪念馆(地),对师生给予优惠待遇,方便教育者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配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由主办单位筹集办学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渠道筹集教育资金为辅的制度,逐步增加了对教育的投资,确保了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资金的稳定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学生平均教育费用,确保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共资金的逐步增长。

  第五十五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国民财政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专项资金ng体育网页。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率。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建立校办产业。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科书和教学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供应、进口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基本建设用地和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教学方法,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促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普及和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坚持独立、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七条 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等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人才。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术证书的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境外个人可以到中国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研究、学术交流或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政制度、挪用、扣除教育经费的,由上级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扣除的经费,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预算拨付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拨付;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十三条 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扰乱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等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学生,并退还学费;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身份取代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两年以上五年以下;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予以开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组织、指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录取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和终止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g体育娱乐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和颁发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忽视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抄袭、抄袭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有关证书。

  以作弊、剽窃、剽窃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发行机构撤销有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ng体育电子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术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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